為銷售海砂獲利,混凝土公司過磅員竟利用職務便利,與承運司機里應外合,記錄虛假過磅信息,非法占有海砂。經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尤某和林某是某混凝土公司的過磅員,蔣某則在沙場工作,負責沙場部分海砂的日常運營。同時蔣某又和唐某(另案處理)一起購買了一輛貨車,掛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用于運輸海砂。由于手頭拮據,蔣某開始動起了沙場海砂的“歪心思”。
據悉,混凝土公司向沙場采購海砂,一般先由物流公司派遣貨車,從沙場將海砂運輸至混凝土公司,司機把運單交給過磅員,過磅員則負責人工檢驗海砂重量等并記錄簽字。
“過磅員和司機原本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然而作為承運方的蔣某卻勾結過磅員尤某和林某,里應外合來了個‘瞞天過海’。”承辦檢察官介紹說。
經審查證實,蔣某和唐某作為海砂運輸的承運人,勾結被害單位混凝土公司過磅員尤某、林某。在運輸過程中,蔣某和唐某先利用經手被害單位海砂的職務便利,將海砂擅自運往他處,又利用過磅員的職務便利,在空單上杜撰虛假重量,欺騙被害單位、掩蓋偷運的事實,實現長期、反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其中,蔣某和唐某共侵占被害單位海砂1.4萬噸以上,價值人民幣134萬元以上,被告人尤某參與部分價值人民幣75萬元以上,被告人林某參與部分價值人民幣59萬元以上。
案件受理后,為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單位損失,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對被害單位進行實地走訪,并依法訊問了蔣某等人。在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后,承辦檢察官啟動刑事和解程序,召集被告人和被害單位到場,開展釋法說理工作,說服被告人及家屬主動退出贓款。最終,在檢察官的耐心釋法說理下,雙方達成和解,當場退賠并簽訂諒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