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張家口市康保縣人民法院調(diào)解結案了一起原告康保縣某商砼公司訴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北京某建工公司張家口分公司商砼買賣案件,案件標的額高達270余萬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19日,北京某建工公司張家口分公司向康保縣某商砼公司購買商砼用于工程建設,原告康保縣某商砼公司起訴稱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張家口分公司欠其商砼款約270余萬元,且其中有180余萬元的賬目未核對。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便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經(jīng)康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張口分公司乃系北京某建工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之規(guī)定,本院以原告康保縣某商砼公司的申請追加了北京某建工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案件審理時,二被告故意推脫,找各種理由不與原告對賬,消極應對本院審理,在本案主辦法官向其釋明其作為公司法人對抗本院辦案,司法機關可以根據(jù)其在本院已辦的其他案件誠信情況以及本案的基本情況向其主管部門發(fā)送司法建議函等形式,建議主管部門重點關注加強管理。最終,二被告與原告達成以二被告分三筆給付原告商砼款的方式調(diào)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