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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混凝土出廠、交貨檢驗管理,這地開展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工作
來源: | 作者:陽力混凝土 | 發布時間: 2022-06-06 | 162 次瀏覽 | 分享到: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軌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生產企業應嚴格混凝土出廠檢驗管理,按要求檢驗混凝土強度、坍落度及設計的耐久性能等項目;檢驗檢測結果存檔備查。應建立試件留置和檢驗臺帳。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嚴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企業留置和養護混凝土試塊。詳見下文。



各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區住建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規劃和發展建設部,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文件精神,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混凝土質量監管工作的通知》(蘇建質安〔2021〕97號)和《關于印發2022年建筑工程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徐住建發〔2022〕25號)要求,嚴格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環節質量控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現就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保障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切實承擔生產質量責任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主要人員、技術裝備、試驗室應滿足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要求,嚴禁預拌混凝土企業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預拌混凝土企業出租生產場地和生產設備,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出廠檢驗及運輸(含泵送)的質量控制,規范質量控制行為,確保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


(二)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


原材料進入生產企業必須提供相關質量證明,包括供應商的原材料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尤其要提供砂的氯離子含量合格證明,粗、細骨料不含鋼渣的證明。不得采購、禁止使用或無相關標準的原材料拌制混凝土。原材料進場時按批次做好臺賬登記,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進行驗收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嚴禁使用海砂及使用含泥量超標河砂生產預拌混凝土,河砂含泥量機制砂石粉含量亞甲藍值應符合標準要求。


預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應符合標準要求并提供給采購方施工單位。


(三)生產企業嚴格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試配及使用管理


生產企業試驗室應根據分包合同規定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要求及相關規范規定,按現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計算、試配、調整與確定;嚴格控制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用量,混凝土配合比應滿足施工性能、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的相關要求;生產配合比應根據現場原材料性能指標的變化進行調整,對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水泥、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配合比試驗報告(含生產配合比)應經試驗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建立試驗和現場調整記錄臺賬。


首次使用、使用間隔時間超過3個月的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


(四)生產企業應嚴格混凝土出廠檢驗管理


生產企業應根據《預拌混凝土》(GB/T14902)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出廠檢驗,按要求檢驗混凝土強度、坍落度及設計的耐久性能等項目;檢驗檢測結果存檔備查。應建立試件留置和檢驗臺帳。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


嚴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企業留置和養護混凝土試塊。


(五)生產企業應嚴格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預拌混凝土生產應嚴格執行試驗室提供的生產配合比;生產人員應做好生產記錄,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生產配合比。材料計量應采用電子自動計量設備,除按規定委托計量部門進行周期檢定/校準外,每月至少自校1次。應保存每盤生產投料數據及計量誤差電子記錄。


(六)生產企業應制定混凝土質量控制措施


生產企業應定期對混凝土抗壓強度以及其它性能進行統計分析、評定,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相關整改措施,確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要根據原材料性能波動造成的質量風險,保持足夠的混凝土抗壓強度富裕系數,控制混凝土抗壓強度在規定范圍。


(七)生產企業應加強運輸過程控制


供應混凝土時,生產企業應嚴格控制預拌混凝土的運送時間,從攪拌機卸入攪拌運輸車至卸料時的運輸時間不應超過90分鐘,運距不應超過30公里。當混凝土因凝結而降低流動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


二、加強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質量控制


(一)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應嚴格要求施工、監理單位履行質量義務,要加強對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情況的檢查,落實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等各方主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計劃,不得隨意搶工期,保障預拌混凝土合理價格,不得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或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預拌混凝土的檢測工作。


(二)施工單位依法承擔混凝土工程的質量施工責任


施工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生產分包給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且在市住建局核準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個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只分包一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更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經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


嚴把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關,嚴格落實交貨檢驗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進場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混凝土澆筑和養護,嚴禁在泵送和澆筑過程中加水,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單位制作和養護混凝土試件,確保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


(三)監理單位依法承擔混凝土工程的質量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負責核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格符合性。嚴格落實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見證取樣送檢、施工過程的旁站、養護巡視檢查等職責,對送樣混凝土試塊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


(四)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依法承擔混凝土工程的質量檢測責任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相關規定開展檢測,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對未按規定取樣的試樣應拒絕收樣。


三、加強混凝土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


(一)嚴格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和交貨檢驗管理


1.生產企業在供應預拌混凝土時應向采購方施工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供貨單》及《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包括生產配合比報告、檢測報告等內容,一式兩份,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工程使用單位雙方各執一份。《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生產配合比報告)隨第一車混凝土送到使用工程工地,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進場核對、查收;《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檢測報告、混凝土質量評定結果)應在此單位工程最后一批預拌混凝土檢測項目完成后一周內送達使用單位。


2.施工單位應在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企業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并建立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臺賬。交貨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及生產企業應當在預拌混凝土供貨單上會簽。交貨驗收內容包括:


(1)查驗預拌混凝土的出廠時間,記錄攪拌運輸車的進場時間、卸料和卸料完畢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超過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禁止使用。


(2)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規范和合同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需要添加外加劑進行處理時,應在規范允許的范圍內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通知生產企業作出調整形成書面記錄。


(3)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后應進行混凝土抗壓強度和氯離子含量見證取樣檢測,混凝土試塊制作應在工程監理、生產企業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按照規范要求在混凝土澆筑地點(標準養護試塊)或入模處(同條件養護試塊)隨機見證取樣,制作有唯一性標識的試塊,試件終凝前在試塊表面刻制強度等級、制作日期、部位、養護方式(標準養護用“B”表示,同條件用“T”表示,拆模用“C”表示)信息,經各方簽字認可。同一廠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至少見證取樣1次送具備資質檢測機構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


(4)施工單位按照要求建立標準養護室對試塊進行標準養護,試塊送檢時應在見證單位的見證下共同送至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收樣記錄、臺賬應由三方共同會簽。


(二)施工單位應嚴格混凝土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施工單位應做好混凝土澆筑前準備工作


施工單位應切實做好混凝土澆筑前準備工作,制訂混凝土施工方案,與設計單位共同確定后澆帶和施工縫的位置,明確后澆帶混凝土的澆筑時間、后澆帶和施工縫的處理方法,并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保證混凝土進場檢驗合格后能夠及時進行澆筑。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相鄰樓層同一豎向部位混凝土澆筑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天/層,少于6天/層的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


2.施工單位應加強混凝土澆筑過程管理


混凝土模板支撐體系應驗收合格后方可澆筑混凝土。泵送混凝土澆筑前要做好泵管潤管工作,對潤管砂漿應等量回收、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澆筑過程中應保證混凝土均勻性、密實性,嚴防混凝土離析,澆筑過程中不得擅自隨意留設施工縫。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安排技術人員跟班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加水。


3.施工單位應重視混凝土養護作業


混凝土澆筑完成后,應保證混凝土有足夠的帶模養護時間,及時進行保濕養護,主體結構混凝土成型拆模前應向監理單位申報,拆模后應采取薄膜覆蓋等保濕養護措施,一般混凝土拆模后保濕養護不得低于7天,抗滲混凝土養護不得低于14天。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裝模板及支架,未經監理單位批準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拆除底模及支架。


(三)監理單位應嚴格履行混凝土施工過程旁站監理職責


監理單位應嚴格落實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見證取樣制度,加強對生產企業資格和能力審查,對預拌混凝土進行進場驗收、取樣、檢驗、制作相關試件、試件養護、送檢全過程進行見證并簽認;對混凝土工程中涉及的關鍵工序和關鍵環節的質量工作,實行預控管理,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規定落實;做好對混凝土及原材料的平行檢驗工作;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自進入施工現場直至澆筑完成過程的旁站、見證,堅決制止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行為,加強對混凝土養護情況的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應責令施工單位迅速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四)推行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預控和質量問題報告制度


施工單位在混凝土構件澆筑后28日或同條件試件逐日累計養護溫度達到600°C天時,應采用回彈法或其他方法進行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自檢,每個強度等級至少抽取同類構件數量2%,且不少于5個構件,發現強度未滿足設計要求的,暫停該工程后續混凝土結構施工,待該批混凝土強度確任后,方可繼續施工。


監理單位應對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按批次進行平行檢驗,發現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存在問題的,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在該批混凝土強度異常問題未排除前,監理單位不得進行該工程后續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平行檢驗情況、存在問題的處理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理月報組成部分,每月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五)加強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管理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規范要求加強過程控制檢查和拆模后的實體質量檢查,對完成施工的部位或成果進行全數自檢,形成自檢記錄,實體質量自檢存在問題的,未經監理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處理,修整或返工的結構構件或部位應有實施前、清理至密實部位、實施后的文字及圖像記錄,拍攝圖像時,應在構件上清晰標注所在的樓號、樓層、軸線等位置信息。


監理單位應加強混凝土施工方案的審查,重點審查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的澆筑方案、分隔措施和后澆帶(施工縫)的留設、處理等。按規定編制混凝土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并嚴格貫徹執行。在隱蔽驗收時重點檢查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交界區域的分隔位置和措施,加強混凝土澆筑時的旁站監督,強化施工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


四、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一)加大預拌混凝土企業內部質量控制的管理力度


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常態化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開展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核查,不定期開展抽查抽測,核查企業技術人員、生產環保設備設施、試驗設備、試驗室環境、質量管理體系、原材料及產品控制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重點查處企業無資質、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違規行為。從嚴查處預拌混凝土生產、澆筑、取樣、制作、養護、送檢及檢測等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二)推行預拌混凝土使用登記制度


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89號)要求對預拌混凝土使用實行登記。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采購不在登記名錄的預拌混凝土。監理單位應加強監督檢查,禁止使用未登記的預拌混凝土。


(三)加大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監管力度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大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監管力度,強化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預拌混凝土分包單位等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機構質量行為的執法檢查,重點檢查混凝土試塊取樣、制樣、養護、送檢及檢測過程中有無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對混凝土實體質量的抽查抽測,發現存在問題的,及時采取措施。


五、罰則


(一)生產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生產和銷售混凝土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視情況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生產并對外銷售混凝土的,依法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


(二)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可予以通報批評,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責令暫停生產;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或不良記錄條件的,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或不良記錄,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1.偽造、涂改、轉讓、出賣、出借資質證書的;


2.預拌商品混凝土專項檢查、動態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3.提供混凝土強度不合格的;


4.生產企業地址、企業法人、技術負責人以及試驗室主任變動后,未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


(三)建設單位違反國家及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批評;符合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或不良記錄條件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不良記錄;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立案處罰:


1.未按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交貨檢驗的;


2.未按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對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澆筑、振搗和養護的;


3.擅自改變預拌商品混凝土水膠比的;


4.未對涉及結構安全試件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


5.使用不合格或無資質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的;


(六)監理單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理職責,或因監理失職造成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批評;符合不良行為記錄標準或不良記錄條件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不良記錄;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