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衡陽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原衡陽市住建局局長黃保錦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黃保錦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在案的現金人民幣248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宣判現場
在職18年貪腐近6000多萬
公開簡歷顯示,黃保錦,1965年12月出生,湖南祁陽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黃保錦早年曾在衡陽市政協任職,歷任提案科科長、學習文史科科長、學習文史委員會副主任。2001年獲任衡陽市建工局副局長。據法院判決,就在他擔任副處級干部的第二年,開始受賄,直至任上落馬,貪腐長達18年。
此后,黃保錦歷任市建工局黨委書記、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先后在衡陽市三個處級單位擔任“一把手”,2015年2月起,黃保錦重回“老東家”,就任衡陽市政協副主席,躋身副廳級。任職5年后,2020年5月在任上落馬。2020年11月27日,黃保錦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據湖南省紀委監委通報稱,黃保錦藐視黨紀國法,貪欲膨脹,肆意濫權妄為,損公肥私,中飽私囊,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可謂“五毒俱全”。
他涉及的問題有:進行串供,偽造、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背棄信仰,崇尚迷信;收受紅包禮金,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活動;跑官要官,違規為親友安排工作;搞權色交易;在公司資質審核、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他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擅離工作崗位,不執行有關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的工作部署。
18年間受賄逾6400萬
2月25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保錦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黃保錦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在案的現金人民幣2482.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 黃保錦2002年至2020年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公司成立、資質審核、業務承攬及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相關公司或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21.347萬元,其中未遂1551.86萬元。
法院認為,在共同受賄犯罪事實中,被告人黃保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工作經歷
1982.07——1986.07,華東地質學院工業分析專業學生;
1986.07——1992.12,301大隊辦公室秘書、機關團總支書記;
1992.12——1993.07,核工業四院南方分院黨辦主任;
1993.07——1997.06,核工業25公司團委副書記、宣傳部副部長(主持工作);
1997.06——1998.08,衡陽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科員;
1998.08——1999.10,衡陽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提案科科長;
1999.10——2000.11,衡陽市政協學習文史委員會學習文史科科長;
2000.11——2001.11,衡陽市政協學習文史委員會副主任;
2001.11——2004.10,衡陽市建工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其間:2002.03——2003.0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市場司施工處掛職任副處長)(其間:2003.09——2006.06,衡陽市廣播電視大學土木工程專業本科班學員);
2004.10——2004.11,衡陽市建工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2004.11——2010.12,衡陽市建工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12——2013.12,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3.12——2014.03,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4.03——2014.04,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委副書記;
2014.04——2015.01,衡陽市政協副主席候選人、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副書記;
2015.01——2015.02,衡陽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候選人;
2015.02——2020.11,衡陽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